“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题记
《秋菊打官司》这部影片中所涵盖的有关我国法治发展的深层含义,我认为是每一位法学生有必要结合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的状况,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进一步剖析的。在浅谈我个人的读书感想前,我认为有必要再重述一遍《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梗概。
《秋菊打官司》主要是叙述西北农村中的一个纠纷处置。为一些并不紧要的事,女主人公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吵起来了,农民骂村长“断子绝孙”,愤怒的村长就踢伤了村民下身。秋菊想讨个说法(实质上就是想让村长道歉),在层层申诉的情况下,村长被公安局带走了,但这并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秋菊不懂得法律为何是这样运作的。
我认为,秋菊的困惑不仅只是她一人的困惑,其更反映出农村法治的发展在数字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困惑。
首先,将注意力转向现代化大方向法治发展。作者苏力提到:“中国当代法律正日益西化,即强调正式法律制度,强调西方式的纠纷处理办法,强调西方的那种权利观念,强调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性控制”,先不论中国当代法律借鉴的西方法律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情况下,世界文化交融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并且,不得不承认在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下,西方法律也实现了质的提升,而中国法治的发展起步晚,历史上法律可供借鉴的内容也较少,所以,借鉴西方法律这种方式我认为是符合时代潮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升我国法律发展水平。但根据马克思主义中事物的特殊性这一哲学原理而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才是法律移植的正确方式。倘若全盘照搬西方法律,只注重移植这种形式,而不注重本土化培育的过程,那么最终,中国法律将缺乏根基,仿佛水面上的落叶,随时代之流起伏漂流。
再而,将注意力转移至农村法治发展。《秋菊的困惑》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基层法律观念和法治发展与上层法律发展脱节的问题。秋菊对于法律的了解只局限于“法律”二字而已,她少有机会能亲身接触法律,就更别谈法律意识了。其种种表现在于,其一,秋菊认为村长可以踢人,但不能踢下半身。但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以,针对秋菊认为的这个问题,法律的界限是踢与不踢,而非秋菊所自定义的踢哪的界限。其二,秋菊所认为处置这个问题的结果应该是村长当面道歉,可我国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刑结果却是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三,秋菊认为村长是政府的人,有权利以其身份来“压制”村民,但她却缺乏了现代法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种种表现的列举都直指向农村法治发展的问题。
结合前二者,综合来谈论当今法治发展的问题如下:上层法律缺乏根源性,没有和基层本土习惯结合,就如作者提及:“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且有用的法律制度。”这个问题也可以归纳成缺乏法律的原创性。
对此,针对《秋菊的困惑》中所指出的当代中国法治缺乏根源性、原创性问题,我认为可以做出如下调整。中国的上层法律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时,根植中国法治发展的特殊性,在具体内容中适当加入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法律习惯;加强上下层法治文明的衔接,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组成完整的中国法治体系;注重法律原创性,体现中国法治的独特性。
实质上,全篇回到作者谈及的实质性问题: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法学前辈们和所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也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再加上实践,提高自身的水平,为我国法治本土化、基层化建设献上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