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死亡之后的非常协议——《今日说法》优秀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8-02-22    点击:

法学101 廖辉

一、案情简介

陕西省米脂县姬岔乡的杨东山在2007年2月15日晚上突然被当地的派出所以涉嫌强奸罪、证据确凿为由被刑事拘留。但几个小时后,杨家人得到通知:杨东山被打死在看守所。当地公安机关的解释是,杨东山是被同监舍的犯人打死的。杨家人对他的死因产生怀疑。2007年3月12日,杨家人被迫在检察院和政协领导的陪同下与该县公安机关签订了《经济补偿协议》:甲方(当地公安机关)一次性补偿乙方(杨东山家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子女教育费等共计23.88万元人民币,乙方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纠缠。

二、案情分析

(一)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杨东山是被在押犯人打死还是被刑讯逼供致死?

杨东山尸体上多处受伤,且公安机关面对杨家提出调阅监控录像的要求,说法模棱两可,使人产生怀疑。因此杨家,首先需要求法医对杨东山进行尸检,鉴定伤情。理由是尸检报告可以证明杨东山的伤情属于内伤还是外伤,是人为殴打还是刑讯逼供所致。内伤轻外伤重,那么是在押犯人人为殴打所致;内外伤严重,那么是执法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其次,再聘请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找看守所当晚值班人员和参加审讯的人员与调阅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及未参与殴打杨东山的同监舍犯人的证人证言,录取参与殴打杨东山的同监舍犯人的供述。原因是值班人员是执法人员兼目击者,应当保护在押犯人的人身安全和制止犯人之间的殴打行为,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审讯人员是否对杨东山进行过刑讯逼供;同监舍犯人是当时在场的行凶之人和目击者,他们的供述和证言也可以证明杨东山的死因为何。

(二)案件争议焦点之二:双方所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是否成立和生效?

杨家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该“协议”,并起诉米脂县公安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该协议是公安局以在3月12日14:00前不签字就强行将杨东山的尸体处理掉为由胁迫杨家人签订的,并且协议中“乙方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纠缠”也违背了杨家人的真实意愿,非法剥夺了杨家人寻求救济的合法权利。该协议的签订存在较大的胁迫成份,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172条自诉案件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不能签订协议和解。如果证据证明杨东山是刑讯逼供致死,那么该公安局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笔者认为,此案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关系复杂。国家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部门应提高警惕,加大对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力度,严格约束其行为!另外,公民应当多学法律知识,不畏强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遵纪守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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