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是谁在卖我的房——《今日说法》优秀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8-02-22    点击:

法学101 甘海青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24日,北京市王女士接到中介公司打来电话,中介公司称王女士的房子正在其公司登记出售,对此事毫不知情的王女士才发现家中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结婚证等相关证件都不翼而飞,王女士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才知道是王女士家的小保姆韩成仙的男朋友苏龙(河北景县人)所为,隶属心语家政公司的职员韩成仙违反公司规定带男友去事主家,但韩成仙对男友苏龙偷窃事主王女士家的房产证、结婚证等各种证件及偷卖王女士房子的行为毫不知情。公安机关抓获登记卖房的苏龙,并追回王女士家所丢失的证件。

二、案情分析

案件焦点:1.苏龙在中介机构的登记售房是否有效? 2.韩成仙是否要对王女士家的证件失窃承担责任或在此案中承担何种责任? 3.心语家政公司是否要对王女士进行赔偿或承担责任?4.中介机构在苏龙进行售房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5.苏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

首先,应当肯定苏龙的售房登记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苏龙提供了房产证、结婚证等相应证件。中介机构因其积极履行其职责,弥补了其过失,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1.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登记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看。登记机构觉得苏龙在进行售房登记时存在疑点,就按购房合同的另一个联系方式进行证实确认,弥补了其未认真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的过失。其次,韩成仙不应对王女士家的证件失窃承担责任,因为此事韩成仙不知情,苏龙才应是责任承担人,但韩成仙违反了心语家政公司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其应对心语家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心语家政公司也应当对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心语家政公司与王女士是服务合同关系。最后,对于苏龙的行为,笔者认为是一个待定行为,如果其售房行为成功,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不成功但各种证件的办理费用在人民币伍佰元到二千元以上的为犯数额较大的盗窃罪,如果低于伍佰元则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属于法律范畴。

三、启示

在生活中,应当切记各自的职责,要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否则,就要有为自己犯错负责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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