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追逐我的花季——《今日说法》优秀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8-02-22    点击:

法学101 付旺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月15日,甘肃省酒泉市发生车祸,14岁女孩娜娜踝关节因车祸致脱落,送至医院治疗,因医院条件有限,医生建议娜娜在8小时内转至兰州军区总医院进行断腿再植,娜娜父亲托朋友购买了当日的两张机票,希望能在1小时内赶至兰州,但在赶到嘉峪关机场时,工作人员却拒绝娜娜登机,并在事后给出三条拒绝理由:一是娜娜父亲在购票时隐瞒病情;二是当日的多尼尔328飞机不能接受担架旅客,会对其他旅客安全构成威胁;三是娜娜本身伤势不宜登机,加压会导致其大出血。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娜娜一家驱车前往兰州,于2006年1月16日凌晨赶到兰州,但娜娜的断腿却无法再植。2006年3月10日,娜娜父亲委托律师将海南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321.8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共计1063218.63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娜娜及其家人与海南航空公司缔结的是客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要求。”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嘉峪关机场工作人员事后在形容娜娜伤势时与其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所以工作人员在拒绝娜娜登机时并未详细了解情况,应当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娜娜与海南航空公司在交付机票那一刻,客运合同已经成立。

对于工作人员给出的多尼尔328飞机不能承运担架旅客以及加压会导致大出血的拒载理由,虽然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中提到经过医学鉴定证实娜娜确为担架旅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嘉峪关机场的工作人员并未做到,没有积极协调给予娜娜帮助。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在经过漫长的庭审后,人民法院判决:一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被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给予原告经济帮助金16万元,法院予以支持。三是案件受理费14593元由原告承担。对于法院的最后判决,笔者认为稍有不合理,虽然娜娜的严重伤情属于《地面服务手册》中所说的无自理能力的担架旅客,但海南航空公司完全有能力为其协调让娜娜登机并得到及时的治疗,而工作人员却未查看伤势,妄下定论,虽然是为了更多旅客的安全,也符合公司规定,但未免太不近人情,且违反了承运人救助义务条例,所以16万元不应该是海南航空公司自愿给予帮助所支付,而应该是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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